第209章 质问,结果正义VS程序正义!-《你当律师,把法官送进去了?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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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因为你不知道对方的目的是什么。

    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“不故意”“不明知”。

    在法律的定义上,个人的传播是由个人的主观意愿完成的,可是播放器不是。

    播放器是由用户的思维来进行主导的,这也是苏白进行答辩的一个重点内容。

    .

    ….

    大约过了一分钟。

    沈翔深吸了一口气,没有继续就着这个话题陈述。

    而是又从侧面开始进行询问:“关于被告方委托律师提问出来的问题,我方认为,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联。”

    “庭审是对本案的讨论,不是针对其他事项的讨论。”

    “只论述在本案中,动播是不是传播了污秽视频?”

    沈翔再次发问。

    苏白回复:“是的。”

    “那么传播污秽视频,是由动播进行的,王博作为公司的实际人,明显的知道这件事情,对此他做了什么?”

    “换句话问:他有没有做出什么控制?”

    这个问题才是本次庭审案件的核心问题。

    做出控制!

    等同于说,从侧面印证了王博的主观行为。

    王博是不是放任动播传播污秽视频,这个才是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之一。

    苏白开口:“这个需要请我方当事人进行回答。”

    “好的。”

    沈翔发问的方向转到了王博身上。

    “请问被告方当事人王博,你是否“放任”了污秽视频的传播,在你知晓以后,是否进行了控制的行为?”

    “是的,我进行了控制的行为。”

    “能不能进行简单的谈谈,大致的聊一下,你是怎么进行控制行为的,在什么时间点知道的这件事。在什么时间决定控制的。”

    “可以,我知道这件事情,是在半年前吧,那个时候动播的流量涨的很迅速,我很开心,就查了一下是什么原因,后面是得知了原来用户喜欢用动播观看污秽视频。”

    “当时我就对这件事情进行了制止和控制。”

    “你当时主要的控制方法是什么?”

    “主要的控制方法是用少量的人工进行审核,并且利用后台的程序进行检测。”

    “可是根据数据显示,动播的污秽视频文件数量高达上万,人工审核加上后台的程序进行检测,能够规避的了这一情况吗?”

    “规避不了。”

    “为什么?能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?”

    “因为人工审核是具有限度的,我们只能够保证,发现一个规避一个,关于这一点,检方可以进行询问我们的审核员,我们的审核模式就是发现即处理。”

    “但是动播的用户太多了,观看的视频也太多了,我们处理不了那么多。”

    “那么为什么不加大人工审核的力度?”

    “因为公司的收益不好,要控制人力成本。”

    “那你说的后台检测程序呢?这一点也不能进行规避吗?”

    “可以,但是能检测出来的数量很少,我们只能说发现了就肯定停止进行传播,不能说完全规避。”

    公诉人继续开口询问:“不能完全规避,为什么不尝试着公司转型?”

    “因为我们公司就是做这个的,没有技术支撑,不能够转型.”

    “造成了传播的事实,你是否承认?”

    “是。”

    “那么你们公司没有完全的规避这一行为,你是否承认?”

    “是,我承认我们公司没有做到完全的规避。”

    “对此,我还有一点疑问,那就是我们通过搜索发现动播搜索加污秽等词语,远远大于其他播放器,其他播放器是怎么做到屏蔽的?”

    “你们播放器为什么没有做到这种搜索屏蔽?”

    “这一点是因为动播的用户量大,而其他播放器的用户量相对来说比较小。”

    “检方可以试着从某聊天软件中试着搜索,或者是从某交友软件中试着搜索他们的用户量和我们相当,但是他们的搜索数量要远远大于我们。”

    王博把话题又拉到了“友商”的身上。

    沈翔默默的听着,没有再继续询问,只是点了点头,开口:“好的,谢谢你的配合。”

    沈翔询问完毕,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:“审判长,事实已经清楚。”

    “我方已经询问完成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事实证明,王博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动播有限公司,在知晓动播有限公司传播污秽物品的情况下,没有进行有力的监督,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力,并且传播的数量远大于法律规定。”

    “已经达到超额。”

    “请审判长进行判定。”

    苏白:“????”

    不是,这就询问完成了?

    面对控方的思路,苏白微微皱了皱眉。

    这场庭审的主要思路是什么?

    如果判定王博有罪,主要的控方思路是——

    以牟利为目的,单位的主体控制人,故意,利用互联网传播污秽视频,超过法定数量。

    五点!

    这五点需要进行全部的证实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才能对于王博进行定罪。

    可是以上的辩诉只提出来几点?

    换句话说,只证实了几点?

    单位的主体控制人,利用互联网传播污秽视频,超过法定数量,这三点是毋庸置疑的。

    想要反驳,肯定反驳不了,可是以牟利为目的和故意放任这两点还没有辩清楚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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